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附件1)辦理。
二、請務必使用新版申請表提出申請。
三、因上期證明到期、障礙程度變更、轉學或其他因素提出的補申請案件,請在申請類別勾選■第一學期 及■補申請。
四、本案申請學生資格:
(一)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內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符合申請表(附件2)中申請資格之一要件。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符合說明三之補申請者,請一併上傳上期交通費核定清冊(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額度:依鑑輔會核給的程度,若未註記以輕度核給。輕度每月600元、中度每月700元、重度 (含)以上/每月800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請貴校轉知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落實初審制度。
(五)附幼請併入國小申請名單;分校請併入本校申請名單;另設置國中、小部之學校(如慈濟高中、南科實中等)於填報系統第2題(教育階段), 請點選「國中」,但請務必於校名後面加括號附註(國中)或(國小)。
(六)請於115年9月18日(星期五)前將以下資料每生依1~4順序排列後掃描上傳至本局填報系統編號【24158】
1.申請表(必備)★請務必全數核章完畢再上傳。(簽名或蓋章均可)
2.列印通報網學生基本資料欄 (含鑑定文號紀錄) (必備)★、身心障礙證明欄 (若領有身障證明須連同學生基本資料一併列印完整)
3.補申請之證明文件,如:交通費核定清冊上的補助月份 (如無補申請者,免上傳)。
4.專業評估佐證文件(依申請表勾選項目檢附證明,擇一檢附,必備)★。
5.各校(園)之特推會(或幼兒園園務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必備)。請以「校」為單位於填報系統第7題上傳1次即可。
★若特推會晚於9/18後召開,請與承辦人聯繫,補送特推會紀錄。
★特推會學生名單排序,請與填報系統第3題、第6題之排序一致。每生檢附資料依第(六)點1-4順序排列,並確保清晰可辨識,以「1 校1檔案」為原則,掃描上傳。
六、本案預計於115年10月底前完成複審,後續補件及確認審查結果等事宜務請各校留意公告內容,以免影響學生權益;各校請款事宜將另核定或公告,請勿於申請期間即提送請款資料。
七、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申請表及申請注意事項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