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35172號函辦理。
二、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三、另依115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適性入學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之決議,受災學生分發如下:
(一)學生為一般生:先以原始總積分與一般生比序,未錄取時再依原始總積分經「受災學生優待」加分後與同為受災學生進行比序。
(二)學生為特殊生:先以原始總積分與一般生比序,未錄取時再依原始總積分經「各種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加分後與同類特殊身分學生進行比序,未錄取時再依原始總積分經「受災學生優待」後與同為受災學生進行比序。
(三)另為維護其他考生權益,經「受災學生優待」加分後之學生,其錄取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外加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1%為原則且加分後總積分須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
四、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加學科測驗總分2%方式辦理;另為維護其他考生權益,受加分優待之學生,其錄取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外加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1%為原則且須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
五、受災學生參加本學年度各入學管道之報名費用,全部免費。
六、承上,為因應旨揭水災地區之入學優待措施,請貴校調查所屬學生是否符合受災情形分級表(附件1)所列之受災情形;倘有符合者,請彙整學生名單,填寫受影響學生名單調查表(附件2)併檢附受災情形證明文件,於115年5月5日前函送本局據以辦理,無則免填。

